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领导干部的外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外出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应提前3天进行书面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包括: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督查、调研以及休假、看病等(以下简称外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属因公外出的书面报告必须写明事由、地点、往返时间、拟乘坐交通工具、同行人员等内容。外出行程若有变化,要及时书面补充报告。
第五条 市政协秘书长外出,5天以内向市政协主席请假,5天以上须经主席同意后,向市委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市政协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调研员、副调研员外出,1天以内(含1天),由秘书长审批;3天以内(含3天),经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主席审批;超过3天,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核,向市政协主席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除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外,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开本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政协秘书长外出,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地区的,参照外出请假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紧急特殊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先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除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国境、参加全国、全省性重要会议、衔接汇报重要工作事项外,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期间,若全市有重要会议时,必须终止请假(包括调研、督查工作),及时返回参加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参加会议的,须重新履行会议请假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带头严格遵守外出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外出报告制度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依纪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