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专题协商是市政协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进行的一种交流互动的协商形式。
第二条 专题协商一般在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层面进行协商,根据需要召开,每次会期半天;由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三条 专题协商的原则:
(一) 坚持党委主导、政协主动的原则;
(二) 坚持先调研、后协商的原则;
(三) 坚持专业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协商成果及时转化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协商的内容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
(二)通过“党委点题、政协破题”的形式,将市委交办的课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三)反映群众意愿,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四)立足政协所能,党委、政府关注,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专题协商议题确定
(一)专题协商议题由市政协研究室在广泛征求县(市、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遴选,主席会议讨论确定,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
(二)协商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题协商会议筹备
(一)明确责任委室。专题协商会议前期筹备工作,由协商议题相关的专委会负责。
(二)制定工作方案。由责任专委会负责,制定专题协商会议筹备方案,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后实施。
(三)开展调研视察。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开展实地调研视察、考察学习、走访座谈、收集社情民意等活动,为专题协商会提供详实、丰富的基础材料。
(四)撰写调研报告。根据调研视察收集的资料,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认真准备发言。参加调研人员围绕协商议题精心准备发言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根据协商内容从不同方面准备发言。
(六)做好会务准备。由责任专委会负责,办公室配合,印发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参会人员、确定会议地点、做好食宿安排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专题协商会参会人员
(一)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协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
(二)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党政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各县(市、区)政协主席、相关专委会负责人;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会议发言人员、部分政协委员。
第八条 专题协商会议议程
(一)围绕协商议题,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
(二)参加专题调研人员发言;
(三)参会人员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互动交流;
(四)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讲话;
(五)市政协主席讲话。
第九条 专题协商意见汇总、办理与反馈
(一)市政协责任专委会根据协商意见,进一步充实完善调研报告,经秘书长审阅,分管副主席审核后,以市政协党组文件呈报市委。
(二)根据调研报告和专题协商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形成建议案,经主席会议讨论,提交市政协常委会通过后,以市政协委员会文件报送市政府。
(三)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专题协商成果的跟踪、转化和反馈,次年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在市政协常委会上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