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是以专题为内容、界别为基础、对口为纽带、座谈为主要方法,定期邀请各界别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会议形式,是政协开展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一个重要平台。
第二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广开言路、博采众谋的指导思想,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鼓励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第三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每年召开5次,每次会期半天;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选题本着党政所需、群众期盼、委员关注、政协所能的原则,注重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切口较小的问题进行协商;也可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议题作为选题。
第五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议题由市政协研究室在广泛征求县(市、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遴选,主席会议讨论确定,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前期筹备工作,由协商议题相关的专委会负责。责任专委会根据双月协商计划制定筹备方案,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各专委会围绕双月协商议题,坚持“先调研、后协商”的原则,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委员撰写高质量的发言材料。
第九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参会人员
(一)市政协主席、分管副主席;
(二)市政协对口联系的副秘书长、相关委室负责人;
(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会议发言人员、部分政协委员。
第十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会议议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二)参加调研人员发言;
(三)参会人员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互动交流;
(四)市政协副主席讲话。
第十一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成果,由责任专委会负责整理,形成市政协专项建议,经秘书长审阅,分管副主席审核后,分别以市政协党组文件呈报市委,以市政协委员会文件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 市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对协商成果转化的跟踪,及时了解采纳、落实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委员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